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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广州] 临时救助(急难型)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急难型的定义:

 

急难型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对象:

 

1. 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 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3.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本市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先行急难救助的,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采取“一次审批、按月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人均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申请人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发挥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

 

申请方法: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法申请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2.城乡居民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居住的材料。

3.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4.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受理程序:

 

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

备注: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如对以上介绍的相关资讯,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或欢迎大家向我们「舜禹学堂」留言查询,我们会尽力解答。

  

资料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图片来源: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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